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 奖励办法(修订) 陕师校发〔2022〕133号
作者: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10:5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优良校风学风,弘扬传承“西部红烛两代师表”精神,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共陕西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师党发〔2022〕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奖项申请与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每年划拨专项奖励经费。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个人奖项

1.优秀学生

2.“红烛”师范生

3.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毕业生

5.优秀学生标兵

6.学生年度人物

第五条 集体奖项

1.先进班级

2.标杆宿舍

第三章 评选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参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违纪违规行为;

(四)热爱学习,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勤奋刻苦,锐意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能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参评学年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时数累计不少于30小时;

(六)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无重修或补考记录;无违纪违规情况。

第七条 个人奖项评选条件及标准

(一)优秀学生

1.评选条件

(1)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

(2)坚持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上一学年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

(3)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荣获“优秀士兵”等荣誉,且在校表现优秀的,复学学年自动认定为“优秀学生”(不占单位正常名额)。

2.奖励名额及标准

名额控制在学院(部)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总数的10%以内,每人奖励200元奖品。原则上不与本年度“‘红烛’师范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奖项兼得,有特殊情况者除外。

(二)“红烛”师范生

1.评选条件

(1)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师范生;

(2)坚持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上一学年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

(3)积极践行“西部红烛两代师表”精神,有志于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并有为教育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

(4)品学兼优、实践能力强,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教育实习实践活动,成果显著;

(5)教学技能突出,能自觉学习并较好地掌握、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技术,且获得学院(部)及以上教师技能竞赛奖励。

2.奖励名额及标准

名额控制在学院(部)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师范生总数的3%以内,每人奖励200元奖品。原则上不与本年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奖项兼得,有特殊情况者除外。

(三)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条件

(1)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

(2)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

(3)在校、院(部)党团组织、班集体、学生会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满一年以上,工作主动,热心服务,尽职尽责,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担任学生干部期间,组织管理能力较强,为集体作出突出贡献,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2.奖励名额及标准

名额控制在学院(部)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总数3%以内,每人奖励200元奖品。原则上不与本年度“优秀学生”“‘红烛’师范生”“优秀毕业生”奖项兼得,有特殊情况者除外。

(四)优秀毕业生

1.评选条件

(1)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2)前三年必修课成绩排名在专业前30%,每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

(3)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均可优先参加评选。

2.奖励名额及标准

名额控制在学院(部)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总数的3%以内,每人奖励1000元奖金或奖品。原则上不与本年度“优秀学生”“‘红烛’师范生”“优秀学生干部”奖项兼得,有特殊情况者除外。

(五)优秀学生标兵

1.评选条件

(1)坚持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上一学年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

(2)三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曾获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不含本年度获奖);

(3)取得优异成绩,师生认可度高,具有示范性和引领性。

2.奖励名额及标准

每个学院(部)推荐1名,每人奖励3000元奖金。

(六)学生年度人物

1.评选条件

在社会实践、学术科研、创新创业、自强不息、见义勇为、孝老爱亲、全面发展、多才多艺等方面表现突出,有典型事迹者。

2.奖励名额及标准

共评选5至10人,每人奖励5000元奖金。

第八条 集体奖项评选条件及标准

(一)先进班级

1.评选条件

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委会,在班风班貌、学风建设、心理育人、资助育人、文体活动和社会服务等班级管理和建设方面表现优异的班集体。

2.奖励名额及标准

名额根据学院(部)学生班级数量分配,30个班级以上(含30个)的学院(部)评选3个,15至(含15个)30个班级的学院(部)评选2个,15个班级以下的学院(部)评选1个,每个先进班级奖励2000元奖金。

(二)标杆宿舍

1.评选条件

(1)能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宿舍环境整洁,学风舍风良好,在该学年宿舍检查中无被学校或学院(部)通报批评情况;

(2)宿舍成员不低于3人,且全部成员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3)宿舍成员学习成绩优秀,均曾获一等优秀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宿舍成员毕业当年均考取或保送研究生(含出国(境)学习深造);或在宿舍文化、创优争先、团结互助、集体活动、社会服务、应征入伍等某一方面有典型事迹和突出表现。

2.奖励名额及标准

荣获“标杆宿舍”荣誉称号的,每名宿舍成员奖励1000元奖金。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度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受到校级、院级各类纪律处分及通报批评,取消个人荣誉称号参评资格;集体成员中有上述情况的,取消集体荣誉称号参评资格;

(二)凡在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评选资格,并取消其下一年度评奖评优资格,已经获得荣誉称号和奖金(品)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品),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参评学年内保留学籍一年及以上,休学或延期毕业者;

(四)参评学年内在籍不在校一学期及以上者;

(五)参评学年内缓考两门及以上者;

(六)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第十条 专业分流学生分流前的学年评选在原学院(部)参评。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细则

第十一条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由学校“学指委”负责统筹评审工作和审议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学指委”负责统筹本单位评审工作和审议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评定标准,制定评选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学指委”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十四条 评奖时间

每年的3-5月为各奖项评选时间,所获奖项及成果取得时间为上一年评选之日起至当年的评选之日止。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个人或者集体提交申请;学院(部)初审,在院(部)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报送相关材料。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对学院(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召开部门联评会。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将部门联评结果报学校“学指委”把关审议,并将结果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将拟获奖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四)学校每年召开表彰大会,为获奖集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品、奖金等。

第十六条 对评优奖励初评或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评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评审部门应在接受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做出书面答复。如对评审部门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指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指委”办公室接受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学生本人及评审部门作出最终书面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师范大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陕师校发〔2019〕6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