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引导学生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综合考评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坚决改变唯分数给学生贴标签的做法,创新德智体美劳过程性评价办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每学年开展一次,根据班级或专业考评结果排出名次,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结果应作为学院(部)推荐入党和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评方法
第五条 学生考评主要从德智体美劳五方面进行评价,考评结果用综合素质分(F)表示,基础分100分。综合素质分F=德育(F1)考核分×10%+智育(F2)考核分×60%+体育(F3)考核分×10%+美育(F4)考核分×10%+劳动教育(F5)考核分×10%,附加项在基础分上另行加分。
第六条 学校按照各院部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4%—10%和11%—20%(不进位)划拨一、二、三等奖名额。由院部根据实际情况,面向班级或专业统筹使用。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七条 学生德育(F1)考核总分,采用量化和定性赋值的方法进行,主要从思想道德、心理素质、行为习惯三个方面进行考查。满分100分,由学生、家长、教师以及宿舍社区管理者对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定级赋分。
(一)思想道德方面:学生能够坚定“四个自信”,传承红色基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听党话、跟党走,传承践行“西部红烛 两代师表”精神。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团结友爱,积极进取。
考核形式:由学生、家长、教师以及宿舍社区管理者对参评学生的思想道德表现进行评价,综合评定赋分。赋分标准为:25分≤优秀≤30分,20分≤良好<25分,15分≤合格<20分,不合格<15分,满分40分。
(二)心理素质方面:学生日常心理素质良好,能展现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心理应变和行为控制能力。
考核形式:大一年级学生主要依据该学年心理健康必修课考试成绩,计算方式为考试成绩×30%。大二、大三、大四年级学生主要依据该学年学生参加由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指导中心组织的专题讲座、培训、团体辅导等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活动情况和日常心理素质表现,由学生、家长及教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赋分。赋分标准为:25分≤优秀≤30分,20分≤良好<25分,15分≤合格<20分,不合格<15分,满分30分。
(三)行为习惯方面: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党纪团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做到学习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缺席,生活方式健康向上,遵守社区行为准则,维护社区集体利益,乐于奉献,自觉抵制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
考核形式:由学生、家长、教师以及宿舍社区管理者,对参评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评价,综合评定赋分,学生无以上违纪违规行为,满分30分。违反相关规定者可视情况进行减分,不计负分。
第八条 学生智育(F2)考核总分,主要依据该学年各门考试课成绩计分。
各门考试课成绩(F2)
F2=X1Y1+ X2Y2+ X3Y3+ . . . + XnYn
Y1+ Y2+Y3+ . . . + Yn
其中X为每门课的考试成绩,Y为相应考试课的学分,n为参加考评的考试课总数。此项不包含大一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美育理论类课程和美育实践类课程成绩、非体育类专业学生体育必修课成绩,以上在其他模块进行计算。
第九条 学生体育(F3)考核总分,主要从日常参与、专项运动技能及体质监测两个方面进行考查,引导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考核采用量化和定性赋值的方法进行,满分100分。
(一)日常参与:主要依据该学年学生参与校、院体育运动会、体育社团、早操、课外体育活动等各种形式的体育运动项目情况。根据学生提供参加项目的佐证材料予以认定,主要考查学生参与积极性以及取得的效果。赋分标准:20分≤优秀≤25分,15分≤良好<20分,10分≤合格<15分。每学期通过各类运动健身“小程序”打卡次数不少于50次,加15分。满分40分。
(二)专项运动技能及体质监测:各年级非体育类专业学生主要依据该学年体育必修课考试成绩,体育专业学生主要依据该学年专项体能测试成绩,计算方式为考试成绩×60%。
第十条 学生美育(F4)考核总分,主要从公共艺术教育、艺术实践两个方面进行考查,引导学生提高审美和人文素养,弘扬中华美育精神。考核采用量化和定性赋值的方法进行,满分100分。
(一)公共艺术教育: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主要依据该学年学生完成学校美育理论类课程和美育实践类课程取得的成绩,计算方式为考试成绩×40%;艺术类专业学生主要依据该学年参加艺术类专业讲座、论坛、报告、培训等学习情况,满分40分。
(二)艺术实践活动:主要依据该学年学生参加班级、年级、院系、校级、校际等群体性艺术活动,参与艺术类体验学习等实践活动情况。以学生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获奖证明以及参加活动佐证材料予以认定,主要考核学生参与艺术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艺术能力素养,满分60分。
第十一条 学生劳动教育(F5)考核总分,主要从劳动教育、劳动实践两个方面进行考查,引导学生培养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具备生存发展需要的基本劳动能力,形成良好劳动习惯。考核采用量化和定性赋值的方法进行,满分100分。
(一)劳动教育:主要依据该学年学生参加由学校开设的劳动教育通识类课程和劳动教育实践类课程成绩,计算方式为考试成绩×40%。
(二)劳动实践:主要依据该学年学生在家、学校和宿舍社区参与围绕“专业+生产实践”创新创业实践、社会实践、生活技能实践、公益志愿服务实践、就业能力拓展实践等情况,以学生或相关部门提供的佐证材料予以认定,主要考核学生参与劳动实践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由家长、学生、教师对参评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评价,满分60分。
第十二条 附加项
(一)德育
1.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获全国思想道德模范、年度人物、自强之星或同类同级荣誉,起到表率作用的。
2.获省、市级思想道德模范或同类同级荣誉,起到表率作用的。
3.获得学校思想道德模范或同类同级荣誉,起到榜样示范、组织引导作用的。
具体要求:此项最高加5分,由院部根据学生个人或集体奖项级别合理赋分。
(二)智育
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比赛等获得的立项或奖励。所获得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和获奖等级依据学校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和教务处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认定时间以获得和批准时间为准。
具体要求:此项最高加5分,由院部根据学生立项或奖励级别合理赋分。对于学生集体完成的科研课题、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比赛,依据“突出贡献,同级分等”的原则,按照作者排序、奖项级别依次递减计分;所有奖项、立项或发表的论文、作品等均应有获奖证明、立项证明、出版物原件等(录用通知证明无效)。
(三)体育
1.参加国际、国家级体育比赛并获得个人或集体奖项的。
2.参加省(市)级体育比赛并获得个人或集体奖项的。
3.参加校级各类体育比赛并获得个人或集体奖项的。
具体要求:此项最高加5分,由院部根据学生个人或集体奖项级别、参与程度等合理赋分。
(四)美育
1.在国际、国家级艺术比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奖项的。
2.在省级、市级艺术比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奖项的。
3.在校级各类艺术比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奖项的。
具体要求:此项最高加5分,由院部根据学生个人或集体奖项级别、参与程度等合理赋分。
(五)劳动教育
1.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获中国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或同类同级荣誉的。
2.获省、市级劳动模范、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或同类同级荣誉的。
3.获得学校劳动模范、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或同类同级荣誉的。
具体要求:此项最高加5分,由院部根据学生个人或集体奖项级别、参与程度等合理赋分。
(六)以上附加项按实际情况在总分基础上累加,不设上限。
第四章 考评程序
第十三条 考评程序
1.信息填报。学生本人填写《学生综合素质考评自评表》,提交客观详实的证明材料;家长、教师以及宿舍社区管理者依据本考评办法所规定的评价标准,结合学生日常表现对学生进行客观评价;相关考评信息均提交学生所在班级或专业综合考评小组。
2.班级或专业测评。班级或专业成立由班团干部、党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考评小组,小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不低于班级或专业人数的20%且为奇数。综合考评小组在辅导员指导下核查申报材料真实性,结合参评学生实际表现开展班级或专业测评,确定拟获奖名单。获奖情况在班级或专业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部)学生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3.学院(部)审议。学院(部)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处级干部、教学副院长、辅导员、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0至15人且为奇数。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各小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拟推荐获奖学生进行集中审议,审议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党委学工部(武装部、学生处)审核。
4.学校审核。党委学工部(武装部、学生处)对各学院(部)提交拟推荐结果进行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同意后,对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该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考评获奖名单。
5.表彰奖励。党委学工部(武装部、学生处)根据公示结果,按照一等优秀奖学金1000元/人、二等优秀奖学金800元/人,三等优秀奖学金500元/人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向获奖学生发放奖学金及获奖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考评学年,学生修读所有必修课成绩有不及格或日常言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取消该生本学年综合素质考评评奖推优资格。
第十五条 学院(部)要根据学校本科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结合本单位学生实际,制定学院(部)本科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校内专业分流的学生转出后第一学年的综合考评在原班级或专业进行,如申请不参加原专业全部专业必修课考试,或因个人原因学生本学年缓考两门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列入本年度综合素质考评评奖推优人选;赴国内外进行交流交换的学生,其智育考评按照教务处认定的成绩计算,其他成绩由各学院(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修订)》(陕师校发〔2021〕7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