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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生申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3-14] 阅读次数:[]

陕师校发〔2016〕32号

陕西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生申诉工作办法》的通

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教学部)、研究院(中心、所),各直属单位: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通知》(陕教生〔2015〕6号)精神,我校对原《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工作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

                                                                                                                 2016年4月1日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陕西师范大学章程》和《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任务是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生产、生活和管理工作秩序,严肃校纪校规,畅通学生申诉渠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受理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和民族预科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学校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申诉。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申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及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违纪行为等所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并进行研究处理。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纪委书记,校长办公室、监察处、社科处、科技处、公安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的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委员会总人数为奇数,其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分别不少于2人。成员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等不宜再担任的,应及时调整补充。

第六条 教师代表由申诉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师担任。教师代表应具备的条件:热心学校事务,熟悉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了解申诉学生情况,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在师生中威信较高。

学生代表由申诉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生担任。学生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关心学校事务,熟悉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熟悉申诉学生情况,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正派,认真负责。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由申诉学生所在学院推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对受理的学生申诉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会议形成的决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委员赞成方为有效。

第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学生申诉事项中涉及到的学生个人隐私和会议讨论情况。

第九条 学校及有关部门对学生作出处理、处分决定后,学生对处理、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本人无法递交申诉申请的,可委托直系亲属代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其在申诉期限结束后提出的申诉;学生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院系、专业、班级;

2.本人联系方式,住所、通信地址;

3.申诉的请求;

4.申诉事实、理由及相关佐证材料;

5.申诉人本人签名;

6.申诉日期。

第十一条 学生在接到处理、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收学生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报主任核准后,答复学生是否受理申诉。主任可根据申诉人的申诉原由决定是否提交申诉委员会研究受理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递交申诉材料的,学生申诉委员会要求申诉人限期(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补充。申诉人逾期未递交补充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学生申诉事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1.书面材料审查。学生申诉委员会审查书面材料所列的违规违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依据是否适合、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2.询问。必要时,学生申诉委员会可以组织申辩会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出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3.其他形式的审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学生申诉事项,经过复查、集体研究决定,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清楚、依据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处分恰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2.原处理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可以提出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1)认定违纪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对违纪违规事实定性不准;

3)适用规章制度错误,处理处分不当;

4)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变更事项是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变更意见提出后,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在申诉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处分决定,或书面答复学生申诉委员会不予变更的理由。

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变更事项是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处分的,变更意见提出后,由原管理机关在申诉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原管理机关未采纳变更意见的,须在申诉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委员会陈述理由。

上述事项,原处理处分机关或管理机关陈述的不予变更理由未被采纳,学生申诉委员会在申诉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十七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内,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对具有陕西师范大学学籍,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处分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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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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