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有为,积极践行优良的校风学风,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每年划拨专项奖励经费。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违纪违规行为;
(四)热爱学习,热爱劳动,勤奋刻苦,锐意进取;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参评学期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时数累计不少于 15小时。
第四条 奖项设置
(一)先进集体
1.先进班级
2.学习标杆宿舍
(二)先进个人
3.优秀学生
4.优秀学生干部
5.优秀毕业生
6.优秀学生标兵
7.学生年度人物
第五条 先进集体
(一)先进班级
1.评选条件
在班风班貌、学风建设、文体活动、团结协作等班级管理和建设方面表现优异的班级集体。
2.奖励名额及标准
名额根据学院学生班级数量分配,12个班级以上的学院评选2个,12个班级以下的学院评选1个,每个先进班级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学习标杆宿舍
1.评选条件
(1)宿舍干净整洁,舍风良好,宿舍成员“比学赶帮”,成绩优秀;
(2)宿舍成员不低于3人,且全部成员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3)宿舍全部成员毕业当年均考取或保送研究生(含出境、出国继续学习深造);
(4)宿舍全部成员均曾获一等优秀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条件(3)(4)满足其一者可参加评选。
2.奖励名额及标准
荣获“学习标杆宿舍”荣誉称号的,每位宿舍成员奖励1000元奖金或奖品。
第六条 先进个人
(一)优秀学生
1.评选条件
(1)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
(2)坚持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上一学年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无不及格课程(即一次性通过考试,无重修或补考记录)。
2.奖励名额及标准
名额控制在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总数的10%以内,每人奖励200元奖品。
(二)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条件
(1)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
(2)上一学年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无不及格课程(即一次性通过考试,无重修或补考记录);
(3)在校院党团组织、班集体、学生会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满一年以上,工作主动,热心服务,尽职尽责,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担任学生干部期间,组织管理能力较强,为集体作出突出贡献且为师生公认者,可破格参加评选。
2.奖励名额及标准
名额控制在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总数的3%以内,每人奖励200元奖品。
(三)优秀毕业生
1.评选条件
(1)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2)前三年必修课成绩排名在专业前30%,无不及格课程(即一次性通过考试,无重修或补考记录)。
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等活动中成绩突出者,均可优先参加评选。
2.奖励名额及标准
名额控制在学院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总数的3%以内,每人奖励1000元奖金或奖品。
(四)优秀学生标兵
1.评选条件
(1)三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曾获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含本年度获奖);
(2)取得优异成绩,师生认可度高,具有示范性和引领性。
2.奖励名额及标准
每个学院推荐1名,全校评选21名,每人奖励3000元奖金或奖品。
(五)学生年度人物
1.评选条件
在社会实践、学术科研、创新创业、自强不息、见义勇为、孝老爱亲、全面发展、多才多艺等方面表现突出,有典型事迹者。
2.奖励名额及标准
共评选10人,每人奖励5000元奖金或奖品。
第七条 评奖时间
每年的3-5月为各奖项评选时间,所获奖项及成果取得时间为上一年评选之日起至当年的评选之日止。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个人或者集体提交申请;学院初审,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报送相关材料。
(二)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对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请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拟获奖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三)学校每年召开表彰大会,为获奖集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品、奖金等。
第九条 评选要求
(一)各学院成立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书记和院长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处级干部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
(二)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评定标准,制定评选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评选条件、评选程序等。实施细则应充分征求学生代表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凡在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评选资格,并取消其下一年度评奖评优资格。已经获得荣誉称号和奖金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师范大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标兵、先进班集体评选和表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