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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3-11] 阅读次数:[]

第一条  认定对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少数民族预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常务副组长,学生处、各学院、教学部主管学生工作的处级干部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教学部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处级干部任组长,团总支书记、各年级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院部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教学部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年级或专业(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一般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认定档次:

(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学生本人能够证明或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或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的;

(六)单亲且家庭收入低,经济困难的;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的(特殊专业除外);

(三)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的;

(四)在校内外租房居住或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五)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陕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第十条  时间安排: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年级学生申请时间为报到日起至930日;二、三年级学生申请时间为51531日。各单位分别于61日和930日前通过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向学生处报送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可申请学校本学年提供的有关资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一)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者;

(三)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学院、教学部和各年级辅导员要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陕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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