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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研工作的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5-11-11] 阅读次数:[]

为了适应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协助导师进行高水平科研工作,提高研究生独立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鼓励主持有纵向或横向校外课题的导师聘用研究生担任助研,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二、聘用原则

1.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聘用研究生兼任助研工作。

2.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聘用(博士研究生不受限定),由导师确定助研工作的期限。

三、聘用条件

受聘兼任助研工作的研究生,必须身心健康,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学术思想活跃,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并有一定的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四、助研补贴标准

研究生受聘期间,完成相应的助研任务,享受助研补贴。研究生助研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导师根据学生从事助研工作的性质、难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博士研究生助研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5000元。其中2500元从研究生部“三助基金”中支付,其余从导师校外科研经费中支出。

硕士研究生助研补贴标准为每年不少于1600元。其中800元由研究生部从“三助基金”中支付,其余从导师校外科研经费中支出。

五、办理程序

研究生申请、审批兼任助研工作每半年或一年办理一次,其办理程序如下:

1.研究生提出助研申请,填写助研申请表,导师签署意见并确定支付助研补贴的科研项目名称、编号、助研时间、助研补贴的金额,交学院(研究中心)研究生秘书处;

2.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各学院(研究中心)指定专人持助研申请表至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部办理助研审批手续;

3.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各学院统一编制本单位的《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补贴发放汇总表》,并填写经费报销单,交研究生部奖助管理科;

4.研究生部将学校配套经费及导师支付经费汇总后,统一编制全校的《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助研补贴发放汇总表》,并持学校配套经费报销单和导师支付经费报销单,送交财务处统一发放至研究生个人帐户。

六、延期毕业研究生兼任助研,其助研补贴由导师自行支付,学校不进行配套。

七、本修订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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