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激励研究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及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升毕业研究生的整体水平,引导全校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我校每年在毕业研究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现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优秀毕业研究生
1.评选对象
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
2.评选比例
(1)校级优秀毕业生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数(含博士生)的10%。
(2)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根据省上下达的指标从校级中择优推荐。
3.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尊敬师长,无违法违纪行为;
(2)课程成绩总平均名列所在单位前列(学位课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在科研方面有突出成绩;在学期间,获得1次(含1次)以上各类奖学金或其他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1.评选对象
在学校、学院(研究中心)承担研究生会或班级工作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2.评选名额
每个学院(研究中心)最多只能推荐一名优秀研究生干部人选;校研究生会干部评选“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工作单独进行,但须充分听取所在学院(研究中心)的意见,评选比例不超过20%。省级优秀研究生干部根据省上下达的指标从校级中择优推荐。
3.评选条件
(1)基本符合“优秀毕业研究生”条件;
(2)积极参与研究生会或班级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以身作则,成绩显著,能较好地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
三、评选程序
先由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个人提出申请,学院(研究中心)组织班级评议、推荐、评审和公示,将确定为优秀毕业研究生的推荐名单报到研究生部奖助管理科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材料报省上主管部门审批。
四、颁发证书和奖励
1.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学校颁发“陕西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和“陕西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证书 。
2.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由省上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3.省级优秀毕业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每人奖励人民币800元,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每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五、取消资格
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者,在离校前出现与本评选条件相违背的行为,或者学位论文答辩没有通过,则取消其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资格,退回奖励和证书。
六、本办法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