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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作者:[]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5-11-10] 阅读次数:[]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费教育的师范专业学生不在资助范围。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三个等级,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上一学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选:

(1)       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       学习成绩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含一门)不及格者。

四、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处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基准名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各学院、教学部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以及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单位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3)学生所在院、部辅导员和学工组进行审查;

4)各学院、教学部成立由院、部主要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的处级干部、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全面评议,提出院、部初选名单,并将结果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天;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选,确定拟获助学生名单;

4.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将获助学生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五、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学校为获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2.学生处等相关部门须扎实细致地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在助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参评成绩、贫困生证明等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助学金评选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六、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1. 学生处、校团委以及各学院、教学部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受助学生创造条件,激励受助学生刻苦学习,励志成才;

2. 受助学生要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受助后的学年度内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每学期不少于15小时,由校团委和各院部团总支负责考核。

七、其它

1.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07]81)同时废止。

2. 国家助学金有关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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