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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1-15]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主要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 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关于基层单位界定的具体标准,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通知为准。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按照就高的原则进行补偿或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二者选其一。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各学院组织学生申报并进行初审,财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对学院报送的材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学校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校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于当年12月中旬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学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的半个月内,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各学院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各学院在半个月内将批复结果通知相关毕业生。
    第十一条  毕业生在每年5月初填写《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认定表》,经所在单位对其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认定后,于5月15日前报送(邮寄)到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其中,研究生的材料报送(邮寄)到研究生部,其他学生的材料报送(邮寄)到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校在每年6月15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处、研究生部要建立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定期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及时为相关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手续;同时要建立与就业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汇总更新获得代偿资格学生所在就业单位的相关信息;学生处、研究生部、财务处配合档案馆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学生处、研究生部要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四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将被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换岗前须主动向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说明情况,并如实填写《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认定表》,及时报送(邮寄)到学生处或研究生部。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换岗前须主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联系,重新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其本人负责偿还。毕业生凭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在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通知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五条  学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六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陕师学发[2006]14号)同时废止。
 
 
陕西师范大学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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