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网
首页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招生考试 财务资产及收费 人事师资 教学质量 学生管理服务 学风建设 学位学科 对外交流与合作 其他信息
学生奖助管理
学生奖助管理 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 学生管理服务 > 学生奖助管理
陕西师范大学诚信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1-15] 阅读次数:[]
  为了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基金的资助育人功能,保障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02年9月起,学校设立“陕西师范大学诚信助学基金”,以无息贷款的方式借给学生,以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积极上进。为加强对该基金的有效管理,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基金的管理

为了保证诚信助学基金贷款制度的实施,学校设立以学生处、财务处、院、部、学生等方面的代表组成的诚信贷款审定机构(挂靠学生处),负责审查核准学生诚信助学基金贷款的申请,办理贷款协议手续;审查核实学生诚信助学基金贷款的减免,办理贷款减免手续;监督审查学生诚信助学基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学生处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作为学生贷款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诚信助学基金贷款的发放、归还、减免、核销等手续,按贷款人登记贷款的发放、归还等明细账目,每年年末与财务处核对诚信助学基金贷款余额,以及督促、清理学生贷款等。

二、基金来源和额度

根据教财[1994]35号文件和教财[1997]7号文件精神,从2002年起每年10月由学校提留的勤工助学基金中划拨150万元作为诚信助学基金,诚信助学基金额度暂定为900万元人民币。毕业生归还的贷款继续用于诚信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

三、基金专项账户设立

财务处设立学生“诚信助学基金”专户,用于核算“诚信助学基金”的拨入、发放、归还、结存分类等情况;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按贷款人设立“诚信助学基金”明细账,用于登记“诚信助学基金”贷款的发放、归还等详细情况。

四、基金发放形式及标准

本助学基金以无息贷款的方式发放,每年发放贷款一次,每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享受三次,其贷款总额度不超过5000元,全校每年发放贷款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五、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凡是我校计划内统招本、专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该项贷款: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恪守“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月生活费低于西安市雁塔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以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3.学习努力,考试成绩及格者。

4.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吸烟、喝酒、超前消费等行为,无受纪律处分者。

六、贷款程序及办法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院、部学工组提出书面申请,院、部学工组根据学校当年所划拨的贷款额度及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学习表现情况确定受助人,并组织学生按要求如实填写《学生诚信助学基贷款申请表》和贷款的有关材料。

2.学生诚信助学基金贷款审定机构研究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财务处依据主管校领导审批的《学生诚信助学基金贷款申请表》办理贷款的支付等财务手续。

七、贷款回收

1.学生所借贷款必须在毕业后两年内一次还清,为保证诚信助学基金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到学生处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和学院学工组预留新工作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办理相应的还款承诺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2.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出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出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凡需转学、退学和被开除的学生,必须还清所借贷款,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八、免还条件

为了鼓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勤奋努力,积极上进,学校实行诚信助学基金贷款免还制度,免还条件如下:

1.毕业后自愿到边远落后地区就业者(按当年就业政策确定)。

2.获校级三好标兵称号,获省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3.获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者、省级学科竞赛(含体育、文化比赛)或社会实践类二等奖以上者。

4.考取或保送研究生者。

5.能够坚持刻苦学习和科学研究,在校期间凡在重要期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以上或毕业时每门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80分者。

九、免还审批程序及呆账的核销

1.各院、部指定专人负责贷后管理工作,督促学生按时还款。符合免还条件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申请免还,凭有关证明到学生处学生贷款办公室办理免还手续,学生处研究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由学生处统一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核销部分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各院、部负责贷后管理工作,督促学生按时还款,并及时向学生处报告贷款学生有关情况。

2.对于未按时归还贷款的学生,由各院、部和学生处督促归还,院、部不良贷款率高于10%者减少诚信助学基金贷款发放额度。确有无法收回的呆坏账,由学生所在的院、部确定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处研究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核销,核销部分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

十、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

二〇〇四年五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