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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暂行)
作者:[]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21-10-14] 阅读次数:[]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办法(暂行)。

一、奖励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对象为品学兼优、综合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应届毕业学年在学硕士研究生和入学后第三、第四学年的在学博士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获奖的博士研究生每人奖励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奖励2万元。

三、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综合素质高。

3. 学风端正,学术品德良好,无违反学术规范的记录。

4. 学习努力刻苦,善于钻研,勇于创新;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各科必修课成绩合格,外语水平高;学业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符合上述四条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建议优先考虑评选:

1) 研究生学习阶段,勤勉努力,勇于创新,科研成果突出。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创新性、高层次的学术研究论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出版学术专著等;

2) 研究生学习阶段,在市级以上学科竞赛、竞技比赛、以及专业相关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并为学校和社会争得荣誉;

3) 研究生学习阶段,获校级以上优秀学生标兵,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或其它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 研究生在学期间受到过各类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任何学术不端行为者;

3)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全日制在职研究生;

7.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生学籍前,按硕士身份参评;在取得博士生学籍后,按博士身份参评。硕士阶段和博士阶段均可申请参评一次。参评时的科研成果按所在学习阶段确定,且不得累加。

四、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 研究生院(研工部)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 拟申请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研究生,由本人填写并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并需获得导师或导师组推荐。

3. 各二级学院(专门科研机构)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与评审推荐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各基层单位需将评选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采用网上公示与张榜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公示内容包括各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评选办法、评选程序以及所推荐研究生的个人信息、综合表现、科研和获奖情况等。

2) 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因违反评选原则、评审程序不规范等产生不良后果或存在弄虚作假、舞弊等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未经规范程序产生的评奖结果无效。

3) 各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拟定具体的申请标准和条件,应充分考虑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的意见,并注重对申请者综合素质的考察。

4) 各二级学院(专门科研机构)宜根据本单位的学科特点制定学术评价的具体办法。研究生院建议人文社会科学宜主要依据CSSCI,自然科学宜主要依据SCI及SCI-E对研究生进行学术论文的评议,凡不在此范围内的学术论文应慎重把握,不得采用简单比较低水平论文数量的办法进行评选。对于应用性或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亦应特别注意评价的导向与合理性。在程序上,可采用提交代表作或答辩的方式,由专家进行合议,以推选拟获奖人员。专家遴选应注意学科的代表性。

4. 各单位候补名额由学校国家奖学金学术评议委员会进行差额评选,确定拟获奖人选。

5.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选和推荐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选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6. 将最终评选结果和拟获奖研究生名单报送教育部审批。

五、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者将获得3万元(博士研究生)或2万元(硕士研究生)奖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 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获奖证书和科研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永久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并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 获得国家奖学金后若发现或发生学术不端现象和行为,学校将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收缴所得全部奖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若学术不端行为发现于毕业离校后,研究生院(研工部)将通过媒体或在学校网站上予以谴责。

六、其它

1.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师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及时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和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2.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工部)综合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日常工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政策咨询、意见反馈以及申诉受理和答复的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3. 各二级学院(专门科研机构)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的相关要求成立基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主任)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主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处级干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导师(所占比例不低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50%)、学生代表等任委员。

4. 基层评审委员会或学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与参加评审的研究生存在亲属关系的在投票时应当回避。

5. 国家奖学金有关事宜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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