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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作者:[]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21-10-09] 阅读次数:[]

陕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陕师校发〔2019〕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将国家和学校制定

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落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此办法。

第二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本

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少数民族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

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教育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全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所)成立以分管本科

生和研究生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所)以班级或专业(人

数较少的班级或专业可以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由年级或班级(专业)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年级、班级或专业内进行公示),负责本年级或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工作。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年级或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5

第三章认定原则及依据

第八条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相互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九条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认定等级及标准

第十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两个等级。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

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的。

(五)单亲家庭且经济收入低的。

(六)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

(三)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且给家庭经济造成极大困难的。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五)农村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七)其他原因造成的经济特别困难,致使无法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进行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因休学或保留学籍未在学校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昂贵电子设备(因进行专业学习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化妆品的。

(四)学生个人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五)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

告知、个人申请、学院(研究院、中心、所)认定、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发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通知。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所)依据通知精神,通过有效途径提前告知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事项。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作出书面申请。

(三)学院(研究院、中心、所)认定。

1.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认定条件。(2)申请人所提供的认定表内容是否真实。 (3)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4)对于符合第十二条之(一)(四)(五)(六)项的学生可直接提交当地政府部门认定的残疾证明、建档立卡明白卡、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可作为直接认定依据。

资格审查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对申请人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可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电话问询监护人等方式,判断其申请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2)对个别质疑内容,可采用信函、电话或网络回访等方式核实相关信息;通过开展家庭实地走访或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综合判断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2.学院(研究院、中心、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进行评议:(1)年级或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

组进行评议。评议小组成员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相关佐证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进行评议。超过半数同意的视为有效评议结果。

(2)学院(研究院、中心、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审议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结果,将评议结果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教育管理科。

(3)对于碍于个人自尊和家庭隐私,不愿公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的学生,学院(研究院、中心、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小组在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后,可将此类情况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直通车”的方式,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四)学校认定。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教育管理科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结果公示。

1.学院(研究院、中心、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学校审核认定的结果和困难等级,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2.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可通过电话、电邮、信件等方式向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反映情况。学院(研究院、中心、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反馈结果。3.如对学院(研究院、中心、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工作小组的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党委学工部(学生处)、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等级调整。

(六)建档备案。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所)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评议结果报送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教育管理科备案,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十五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取集中认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9月份集中认定一次,每月月初

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

(一)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

(二)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同时取消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三)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

第十七条学校和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所)要在寒

暑假期间组织学工干部走访经济困难学生家庭,全面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对违反工作程序、徇私舞弊的相关工作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主体责任的负责同志,按照“一岗双责”的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金的学生根据校纪校

规予以纪律处分,并收回其资助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师范大

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修订)》(师学〔201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研究生

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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