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评审办法(修订)
陕师校发〔2021〕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公费师范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上一学年度综合考评中“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素质分原则上均须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8.上一学年度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时数累计不少于30小时,其中一年级学生不做志愿服务时数考核。
9.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学年受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学年受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
10.上一学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选:
(1)受到各类通报和处分者;
(2)学习成绩有三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3)生活中存在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无勤俭节约意识等情况。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下列程序评审:
1.学生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院(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院(部)初评。院(部)评审小组依据国家助学金基本条件及评审原则进行评定,并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部(处)复审。学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部)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提出获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议。
4.学校审定。学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获助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八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
第九条 在国家助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受助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第十条 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校团委以及各院(部)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激励受助学生勤奋学习、成才报国。
第十一条 各院(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院(部)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经费管理,对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及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助学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陕师校发〔2016〕9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