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审办法(修订)
陕师校发〔2021〕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在校学生中(公费师范生除外)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度必修课成绩总排名为专业前20%(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为班级前20%;综合考评中“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素质分原则上均须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上一学年度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时数累计不少于30小时。
8.符合以上条件,在道德风尚、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优先考虑评选。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下列程序评审:
1.学生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院(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院(部)初评。院(部)评审小组依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及评审原则进行评定,并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部(处)复审。学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部)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议。
4.学校审定。学校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八条 学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奖励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 在奖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第十条 学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校团委以及各院部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 各院(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院(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费管理,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及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陕师校发〔2016〕9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