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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作者:[]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21-10-09] 阅读次数:[]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办法(修订)

陕师校发〔202168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生中特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上一学年度必修课成绩总排名为专业前10%(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为班级前10%;综合考评中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素质分原则上均须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

7.上一学年度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时数累计不少于30小时。

8.对于必修课成绩或者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下列程序评审:

1.学生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院(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院(部)初评。院(部)评审小组依据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及评审原则进行评定,并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部(处)复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部)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议。

4.学校审定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异议后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发放。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在奖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校团委以及各院(部)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和表彰宣传,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各院(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院(部)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国家奖学金经费管理。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及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国家奖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陕师校发2016〕9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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