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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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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任务是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生产、生活和管理工作秩序,严肃校纪校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受理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劝其退学决定或学校对其违规违纪行为做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受理学生申诉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集体讨论,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处分申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违纪所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校长办公室、监察处、社科处、科技处、公安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校团委的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由有关校领导担任。

第七条  学校及有关部门对学生作出处理、处分决定后,学生对处理、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

学生在申诉期内无正当理由、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其在申诉期限后提出的申诉;学生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院系、专业、班级;

2.本人联系方式,住所、通信地址;

3.申诉的请求;

4.申诉事实和理由;

5.申诉人本人签名;

6.申诉日期。

第九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递交申诉材料的,学生申诉委员会要求申诉人限期补充。申诉人补充材料递交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逾期未递交补充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事项复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1.书面材料审查。学生申诉委员会审查书面材料所列的违规违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依据是否适合、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2.询问。必要时学生申诉委员会可以组织申辩会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出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3.其他形式的审查。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于学生的申诉事项,经过复查、集体研究决定,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清楚、依据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处分恰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2.原处理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可以提出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具体复查意见:

①认定违纪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②定性不准;

③适用规章制度错误,处理处分不当;

④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变更事项是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作出变更处分决定,或书面答复学生申诉委员会不予变更的理由。

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变更事项是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处分的,变更意见提出后,由原管理机关提交校务会议审议决定;原管理机关未采纳变更意见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委员会陈述理由。

上述事项,原处理处分机关或管理机关陈述的不予变更理由未被采纳,学生申诉委员会可以直接提交校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限内,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对具有陕西师范大学学籍,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处分的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师范大学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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