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师财〔2017〕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96号)和《陕西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信息公开是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学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公开、透明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执行部门为财务处。
第四条 财务处主要负责人为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并设立工作联络员1名,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主动公开以下财务信息:
(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教育部批复的年度预算和决算信息。预算信息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等内容,决算信息主要包括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等内容。
(三)教育收费信息,主要包括各类办学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及投诉方式。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其他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财务信息。
第七条 下列财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或学校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八条 学校通过校园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题网站、财务处网站、财务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主动公开相关财务信息。
第九条 财务处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确定主动公开的,应按要求及时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予说明理由,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财务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对依申请拟公开的财务信息,财务处应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任审查,并经副组长(或组长)审批同意后,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财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财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财务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对学校财务信息的保密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务处应密切关注舆情反应,对涉及财务信息的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或违反有关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信息公开规章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主管财务校领导审定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