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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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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学校资金存放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17〕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财政审批、备案管理范围银行账户的资金存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包括学校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外汇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等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但不包括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零余额账户。

第四条  学校选取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西安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

本办法所称资金存放银行,是指学校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银行。

第五条  学校资金存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和评选流程

第六条  学校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

第七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学校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组建评选委员会对参与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评选委员会由学校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外部专家由校财务处从学校以外的机构中选择,要求熟悉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和银行支付结算工作,并与银行没有利益关系。

第八条  竞争性方式操作流程      

(一)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学校在门户网站发布开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开户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的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参与每个账户开户的银行应不少于3家,报名截止后不足3家的,应延长报名截止时间并扩大竞争性选择公告范围,直至参与银行数量达到要求。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学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组建评选委员会。

(三)对参与银行综合评分。评选委员会遵循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分规则,对符合基本资格的参与银行进行综合评分。

(四)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学校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向入选开户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同时将评选结果在学校门户网站公告。

第九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学校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条  集体决策方式操作流程

(一)选取备选开户银行。财务处根据银行的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较好、并在西安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中,选取不少于3家不同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学校主要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以及财务处长应实行利益回避,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在银行工作的,该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备选开户银行。

(二)对备选开户银行综合评分。学校组建内部评选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对备选开户银行分别评分。

(三)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将备选开户银行的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表决选定开户银行。

(四)内部公示。备选开户银行的评分情况、校长办公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学校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照会议决定确定开户银行。

内部公告期间,如学校相关人员对结果提出异议,学校财务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  综合评分法包括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经营状况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等。服务水平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的能力和水平等。利率水平主要指承诺的存款利率等。

(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

第三章 定期存款管理及开户银行的评选

第十二条 学校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对于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单次操作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第十三条  在现有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管理流程

(一)财务处每月下旬预测下月度资金需求,预测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返还、附属单位缴款等资金回款额度。

(二)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余额及下月度定期到期规模,综合评定定期利率水平,服务水平及银行的经营状况,拟定结算账户转存定期及定期续存的建议方案,经财务处处务会审议,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三)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审批意见办理定期存款事宜。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第十五条  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管理

(一)财务处提出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额度、拟存放银行数量和存放期限(控制在1年以内)等建议,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定。

(二)按照第八条竞争性方式操作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转出开户银行的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操作流程

(一)转出开户银行的定期存款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由财务处讨论并拟定续存方案,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定期存款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

(二)转出开户银行的定期存款到期后不再续存的以及累计存期已达到2年的,存款本息应当返回现有开户银行,仍需进行定期存款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定期存款规划。

(三)学校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将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报财政部门备案,不得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资金转到异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定期存款。

第十七条  学校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按第十条集体决策方式操作流程办理。

开户银行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除本办法规定应变更开户银行的情形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得频繁变更。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于纳入财政审批管理范围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在确定开户银行前,先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开户申请,开户申请表中不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开户申请后,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开户银行,并于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规定时间内将开户银行等账户信息报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学校对于纳入财政备案管理范围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开户银行,并于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规定时间内将开户银行等账户信息报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章 资金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

第十九条  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应当按照学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综合评分材料。

第二十条  学校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学校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学校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的定期存款,应当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发现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该银行的资金存放银行资格,已将该银行确定为资金存放银行的,应当重新选择开户银行或者收回定期存款:

(一)资金存放银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或者未履行承诺利率;

(二)资金存放银行拒绝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学校出具廉政承诺书;

(三)资金存放银行拒绝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四)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对于上述第(四)款问题,学校应将发现问题及核实情况经教育部报财政部。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切实履行资金存放管理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发现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应当及时变更开户银行或收回定期存款资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第二十五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审计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的资金,应在国家政策规定的银行中开展资金存放。

第二十七条  附中、附小及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加强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评分指标体系与评分方法

一、评分指标体系

(一)评选开户银行。

评分指标包括3个方面: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权重分别为35%、50%、15%(详见表1)。

1  选择开户银行评分指标

类别

分项指标

权重

权重合计

经营状况

净资产总额

7%

35%

资本充足率

7%

不良贷款率

7%

资本利润率

7%

流动性比例

7%

服务水平

为学校提供服务能力及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力度

50%

50%

利率水平

承诺活期存款利率、在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15%

15%

(二)评选定期存款银行。

评分指标包括3个方面: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权重分别为45%、20%、35%(详见表2)。

2  选择定期存款银行评分指标

类别

分项指标

权重

权重合计

经营状况

净资产总额

9%

45%

资本充足率

9%

不良贷款率

9%

资本利润率

9%

流动性比例

9%

服务水平

为学校提供服务能力及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力度

20%

20%

利率水平

承诺定期存款利率

35%

35%

备注:服务水平可根据学校当前事业发展需要和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指标。

二、评分方法

(一)经营状况和利率水平指标计分方法

经营状况类各项指标根据银行全行数据计算得出,银行已上市的,数据一般来源于已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银行未上市的,数据一般来源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利率水平指标由参与评选的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提供。

净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利润率、流动性比例、利率水平计算方法为:

单项指标得分=×100

不良贷款率得分计算方法为:

不良贷款率得分=×100

(二)服务水平指标计分方法

服务水平的分项指标根据学校当前事业发展需要和管理要求适时细化制定。

(三)总分计算方法

单个评选人员对某个银行评分=∑经营状况中单项指标得分×分项指标权重+∑服务水平分项得分×分项指标权重+利率水平指标得分×本项指标权重

报名银行最终得分为评选委员会中全体评选人员得分的算术平均数。评选委员会人数在5人以上的,报名机构最终得分为去掉全体评选人员得分中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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