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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陕师校发〔20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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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陕师校发〔2018〕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收费包括以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等。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1.学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2.住宿费是指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3.报名考试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省教育厅或自行组织的各类入学报名考试收费标准。

(二)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第三条  学校各类收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许可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1.学宿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高等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我省有现行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报省物价局批准执行。

2.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国家和我省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学校按实际成本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后执行。高校其他考试收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项目合并收取。代收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强行统一代收或加收其他费用,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三)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项目合并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按照非营利和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各类收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价格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收费决策部门”)作为学校收费工作的决策部门,统一领导学校的收费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校拟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出决策;按照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收入的分配政策;组织校内收费检查。

第五条  财务处为学校收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全校收费的立项、变更、收取、报批报备等实施管理;执行并督促收费的公示工作;向政府部门申领收费票据。

 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收费管理的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收费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为学校收费工作的监管部门,监察处受理收费投诉;审计处监督检查校内单位的收费管理工作及行为。对收费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收费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学校各类收费具体项目主要有: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项。

(二)代收费,包括学生的教材费、体检费、疫苗费、大学生医保、军训服装费、卧具费等。

(三)服务性收费,包括各类短训班培训费、实验室对外收入、门卫出入证收入、资产出租及处置收入、场馆收入、网络管理费等。

第九条  校内各类收费项目必须经国家或学校批准才能收取。国家有具体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收费项目、标准执行。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的,由学校收费决策部门研究通过后,校财务处负责办理报批备案手续。申请设立、变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校内单位应向财务处报送以下材料: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财务处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的收费方案。

(二)代收费项目。由具体代收部门提出,提供代收项目主管部门收费变更文件;涉及招标采购的提供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

(三)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具体执收部门提出,提供拟收费的项目、标准、对象、用途和理由;立项所依据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或提交与收费单位之间经法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等;成本测算与补偿、收入分配和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条  财务处收到申请及资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处予以受理并移交收费决策部门办公室。对不符合相关办法规定的,负责通知申请单位停止或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一条  学校收费决策部门召开会议对各单位收费申请进行审批,执收单位就收费项目进行情况说明、回答质询。经学校收费决策部门会议批准后,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的,财务处负责办理报批备案手续,批准后方可进行收费。

第四章  收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代收费项目完全遵照学生自愿原则,财务处不统一代为收取。由代收单位研究制定相关费用收取办法,并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代收费资金;各执收单位应将所有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三条  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取得收费收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少缴、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  学校各类收费项目应使用的票据类型按照《陕西师范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财务或收费部门应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接待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收费工作的检查,校内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监察处、审计处和财务处等部门共同对举报和投诉的收费问题予以核实和处理。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行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未经审批擅自更改收费标准,自行分解或合并收费项目,做出减免决定的行为。

(三)收费时不开票据;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无票据、自制或自购票据,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超范围使用票据进行收费。

(四)对学校宣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

(五)收费不上缴学校,私自将收入截留;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所有收入;收入公款私存;存在坐收坐支等行为。

(六)拒不接受学校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的,不按期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收费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除没收违规收入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单位(不含附中、附小)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7年11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校内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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