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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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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项目论证、组织实施、绩效评估、检查验收等环节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顺利实现项目建设目标,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教育部《“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4]117号)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结合《陕西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创新平台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来源包括教育部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学校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第三条  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除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外)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实行“学校统一规划、分类分项预算、年度收支平衡”和“项目单位根据建设内容及预算额度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论证审定、项目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由教师教育办公室主管,校财务处集中核算,各子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凡使用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各项目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是学校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并严格按照教育部批复下达的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七条  凡申请使用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的项目都必须根据教育部批准的平台项目建设方案、年度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预算,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当年可实施的情况和分项预算额度,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使用申请,由教师教育创新平台有关专家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和绩效预评估,提出项目建设的年度预算建议控制数,报校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经学校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教师教育办公室按子项目下达预算控制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限期启动项目建设,限期按规定使用资金、限期办理结算手续。经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必须及时启动,对于自批准之日起45天内没有启动或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启动的,项目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教师教育办公室报告,经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另行聘任项目责任人,或者对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如项目单位对没有启动或无法启动的建设计划不及时报告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项目按批准的计划建设完毕后如有资金结余,一律收归学校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九条  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控制数执行,一律不得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经批准确定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预算一般不得变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应在项目单位的相关子项目之间调整,并由项目负责人向教师教育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如调整涉及子项目撤并或改变建设内容的,还应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报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所有调整都必须符合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预算由财务处协助教师教育办公室会根据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内,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教师教育办公室和财务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并附规定的预算文字说明。预算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资金使用安排、预计使用效益等内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

(一)人员经费指在教师教育创新平台队伍建设中,用于引进、聘任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优秀学术骨干、高级管理人才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人员经费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15%,其它渠道来源的资金由校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专项业务支出,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会议费,师资及管理队伍培训费,必要的劳务费,制作费,租赁费,著作出版费,项目建设成果认定,国际合作交流费,以及项目建设直接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等。其中,劳务费等人员支出经费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5%。

按规定必须由学校教师教育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师教育创新平台项目建设的相关活动所发生的业务费,由教师教育办公室集中办理后,按一定标准分摊记入各相关子项目。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料)及数据库建设等发生的支出。其中,图书资料及数据库建设由各子项目负责人提出,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置,由项目组自行购置,2万元以上的集中购置,由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等组织实施。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支出,还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经过学校数字化建设的专家组织机构审核论证。

学校统一从总经费中按一定比例安排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运行及维持费,由实验室管理处统筹。

(四)维修费指用于与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缮、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教师教育创新平台的正常支出项目,按照学校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专有或特殊的支出项目,由教师教育办公室会同财务处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并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支出管理办法或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十四条  建立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由各子项目建设负责人对建设资金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经教师教育办公室加盖公章,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预算以内办理结算手续。

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预算内支出金额小于2万元(含2万元),由子项目负责人审批;大于2万元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需经平台建设主管校领导审批;支出金额大于10万元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需经校长审批;大于100万元,需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仪器设备(图书)支出,应严格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关于仪器设备(图书)购置的有关规定。凡仪器设备(图书)单价在10万元以上,批量仪器设备(图书)总值超过40万元,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经校长审批后,按照学校资产采购程序进行申购。

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修缮改造支出,应严格执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基建、修缮工程开工前审计及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的支出,也不得用于与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处、教师教育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应在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检查和监督,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预期建设目标的圆满实现。

第十七条  各子项目应严格按照上述开支范围和规定的开支标准,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对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负责。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决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财务处编制,经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由财务处汇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九条  各子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教师教育办公室和财务处、审计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  各子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建设单位应确保教师教育创新平台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跨年度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律收归学校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各子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向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及财务、审计部门对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各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各项开支,由学校审计处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五条  所有与学校教师教育创新平台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建设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机关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2009年5月12日经校务会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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