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网
首页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招生考试 财务资产及收费 人事师资 教学质量 学生管理服务 学风建设 学位学科 对外交流与合作 其他信息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 财务资产及收费 >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4-11-27]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现有资产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教育部财务司《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财司函〔20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整合资源、共享共用、配置合理、效益优先、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固定资产范围、分类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评估、处置;固定资产的统计、清查、监督;向学校和上级部门通报固定资产状况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有偿、有效、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促进固定资产的整合与共享共用;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对于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须提交学校校务会研究决策。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类别分别由以下部门归口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统一对学校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置。研究和制定学校固定资产实物配置的标准和相关费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实物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资产评估监督、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对全校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车辆及家具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账的管理。

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的植物、道路等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维修及效益考核等管理。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使用、维护、维修及效益考核等管理。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及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产的管理。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网络信息资源及软件等的管理。

博物馆负责对全校文物、陈列物等资产的管理。

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资源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分为校、院(部、处)两级负责制。学校根据法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审批全校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处置,决定学校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有权对学校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整合、共享。学校所有下属单位为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所占用的固定资产负直接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学校下属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负管理责任,各单位应确定主管固定资产的领导及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及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包括各级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发展需求,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购置、建造、调剂、报废等方式合理配备学校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发展需要;

2、无法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必须新配置的;

3、固定资产配置应符合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配置固定资产实行审批制度,单位须报告购置理由、经费来源、功能用途等,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各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学校各单位所占有的固定资产每年进行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优化资源配置,尽量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及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学校有权进行调剂、调拨或处置;根据整体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调拨或重新配备各学院、部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学校各有关责任部门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并根据教学、科研单位和各行政部门的实际需要,核定固定资产使用种类、数量。各部门主管领导离任要进行资产移交,管理人员调离要进行固定资产清理,资产移交档案应严格管理。人员调离、退休时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的房产、土地不能转为对外投资。凡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固定资产,必须经相关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做对外投资处理或办理租赁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须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权限:

1、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的处置须报教育部批准同意;

2、固定资产的处置:单件或批量总价值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学校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处置,并报教育部备案;单件或批量总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处、财务处及相关专家进行鉴定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学校进行审批。固定资产处置按《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操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报废处置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利用学校国定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是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 凡占用、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单位,其固定资产均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消产权登记。校内新成立单位或单位进行分立、合并、改制、撤消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发生变化,应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登记、变动、撤消等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名称、固定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单位资产总额、实物资产形式、存放地点、使用状况、使用人员等。

第三十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纠纷调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固定资产的状况,应按要求定期做出报告。形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订。

第三十三条 凡占用、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固定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对所占用固定资产的变动、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固定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等提供依据。

第七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依法监督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各单位内部监督管理与学校监督管理、审计监督、教职工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固定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占有和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前期缺乏论证,盲目购置造成固定资产闲置浪费的;
2、未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4、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固定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或丢失学校将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2013年5月17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