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陕
西师范大学章程》和《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陕师校发〔2017〕178号),结合本校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畅通学生申诉渠道,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受理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和民族预科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学校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及校内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违纪行为等所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并进行研究处理。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纪委书记,学校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校学生会和校研究生会主要负责人,法律顾问和申诉人所在学院的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外专家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确定。委员会总人数为奇数,其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分别不少于 2 人。成员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等不宜再担任的,应及时调整补充。
第六条 教师代表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的教师担任。教师代表应具备的条件:热心学校事务,熟悉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了解申诉人情况,办事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在师生中威信较高。
学生代表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的学生担任。学生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关心学校事务,熟悉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熟悉申诉人情况,办事公道正派,认真负责。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由申诉人所在学院推荐,主要职责是对申诉人的情况进行补充说明,依据相关学生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对申诉事项发表意见。
第三章 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受理的学生申诉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会议形成的决定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不得泄露学生申诉事项中涉及到的学生个人隐私和会议讨论情况。
第九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人或原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也可以申请下列人员回避:
1.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2.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3.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4.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及校内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本人无法递交申诉书的,可委托直系亲属或同学代为递交,委托同学须有书面委托书。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其在申诉期满后提出的申诉;学生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学院、专业、 班级;
2.申诉人的联系方式、住所、通信地址;
3.申诉的请求;
4.申诉事实、理由及相关佐证材料;
5.申诉人本人签名;
6.申诉日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接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收学生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在 5 日内提出受理意见,报申诉委员会主任审批后,答复学生(申诉人)是否受理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可根据申诉人的申诉原由决定是否提交申诉委员会研究受理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递交申诉材料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可要求申诉人限期(原则上不超过10日)补充。申诉人逾期未递交补充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学生申诉事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1.书面材料审查。学生申诉委员会审查书面材料所列的 违规违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依据是否适合、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2.询问。必要时,学生申诉委员会可以组织申辩会议,要 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出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
据材料。
3.其他形式的审查。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学生申诉事项,经过复查、集体研究决定,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清楚、依据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处分恰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2.原处理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可以提出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1)认定违纪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对违纪违规事实定性不准;
(3)适用规章制度错误,处理或处分不当;
(4)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变更事项是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变更意见提出后,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在接到变更意见后5日内,作出变更处分决定,或书面答复学生申诉委员会不予变更的理由。
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变更事项是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的,变更意见提出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变更意见后10日内,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相关职能部门未采纳变更意见的,须在接到变更意见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委员会陈述理由。上述事项,学生申诉委员会若未采纳相关职能部门陈述的不予变更的理由,可在接到相关部门书面陈述理由后10日内直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除学校决定暂缓执行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情况之外,在申诉期内,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陕西师范大学学籍,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处分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工作办法》(陕师校发〔2016〕3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