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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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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群团工作精神,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陕西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对工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工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会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形式的议事方式。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委员组成。主席和副主席经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委员变动调整须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执行。

第五条 工会办公室为学校工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拟定议事规则、议题整理、会议组织、纪要起草、资料存档、决议督办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议事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推进落实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工会和工代会决定;

(二)审议提交工代会的工作报告及重要事项;

(三)审议学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预算与决算、重大经费开支;

(四)审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重大事项;

(五)审议事关全校教职工权益的事项;

(六)审议工会系统的评优、推荐、表彰事项;

(七)审议工会组织、制度建设事项;

(八)审议工会工作其他相关事项,包括工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点问题和重大活动;

(九)执行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会工作相关事项。

第四章  议事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由校工会主席召集和主持,若主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并主持会议,可以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可事先提出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及建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通知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确定。凡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形成明确的建议,再提交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相关人员对议题作简要说明,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参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表决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议事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经校工会主席审定后签发。

第十二条 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研究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会议公正审议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遵守保密规定,遵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传播或扩散涉密事项,违者追究责任。

第五章  议事结果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工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由会议再次研究审议。

第十五条 议事结果的执行情况由工会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督办,并及时向学校工会委员会通报。

第六章  附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2年721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第15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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