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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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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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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工会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上级规定和学校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处级管理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学校党委和行政应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通过征集教代会代表提案,组织教代会代表巡察学校相关工作,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正式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学校教代会代表所占比例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全校教职工总数的8%左右。其中,教学单位代表名额至少占本部门工会教职工总数的10%;机关单位代表名额占本部门工会教职工总数的8%;产业、后勤、附属单位代表名额占本部门工会教职工总数的6%;非在编员工代表名额占员工总数(已正式履行入会手续)的4%。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学科研、直属、附属和机关职能部门等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出席代表大会。代表团原则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人数较少的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出团长1名、副团长1—2名。

第十条  代表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

(二)思想素质高,品德修养好,作风正派。

(三)爱岗敬业,踏实工作,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做贡献。

(四)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公益事业和公共活动。

(五)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敢于代表群众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单位可以依照代表选举程序更换和撤换本单位的代表,并报送校工会备案。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休以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所在单位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其代表资格,参加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活动,原单位代表团不再补选代表。因工作需要,可增补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201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规则运行。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3月中下旬召开教代会年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或1 / 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召开教代会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非代表的学校党政部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工会主席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可以邀请学校老领导、著名学者、校内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出,学校党委和行政研究确定,经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审议后,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由代表中推选出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应包括代表团团长、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负责人,其中具有教师身份的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负责大会事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和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推荐候选人,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在代表大会上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其中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二级教代会;直属、附属单位教职工总数不足80人的,也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五条  级教代会在校党委、学校教代会和校工会的指导下建立,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行使相应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

各单位的二级教代会于每年年底召开。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处理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党政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五)指导部门工会做好教代会的相关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行政支持教代会工作,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员和办公条件保障。教代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工作经费预算,足额拨付,由校工会负责具体管理和安排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4年陕西师范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颁布的《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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